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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E:首例NFT欺詐案-NFT模因市場離刑事犯罪還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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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NFT市場在國內外一度掀起熱潮,特別是在2021年的第三季度,NFT市場迎來爆發式增長,總交易額達到上百億。但從當前的NFT市場流動性來看,NFT依然是一個模因市場,這也注定使其容易成為詐騙、洗錢等非法活動的發生地。

上月底,美國司法部官網披露了一起NFT涉嫌欺詐和洗錢案件,該欺詐案件采用的正是俗稱的“地毯式拉動”,即NFT項目的創建者在募資后突然放棄了項目并欺詐性地保留項目投資者的投入資產。

根據訴狀描述,自2021年9月左右,被告人Nguyen和Llacuna開始啟動Frosties NFT欺詐項目。2021年12月,該項目團隊在包括Twitter和Discord上為Frosties NFT產品做宣傳,目的是將用戶引至“Frosties網站”。“Frosties網站”將“Frostie”列為“創始人、開發者和藝術家”, Frosties網站除了銷售數字NFT圖像之外,還宣傳了以下的Frosties購買者權益:

(1)質押、繁殖,即購買者可通過質押已購NFT產品獲得更多回報。

(2)獲得持有者獎勵的資格,如空投、贈品、提前參與到元宇宙游戲的機會以及即將到來的Frosties賽季獨家通行證(對未來NFT項目的預售訪問)。

(3)Frosties項目發展收益將在所有的Frosties全部售出后立即開始。

每個Frosties NFT價格為0.04ETH,在該產品出售時,約為123-136美元。Frosties網站共發布了約8,888NFT用于出售。在2022年1月7日到8日,Frosties網站開始私人預售,到2022年1月9日,Frosties NFT上線銷售,且在48分鐘內8,888枚Frosties NFT全部銷售一空,總金額約為110萬美元。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宣判:合同被認定無效: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據悉,該案系北京法院首例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案。

案件宣判后,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司法建議,反饋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線索,建議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治。(北京日報)[2021/12/15 7:40:57]

然而,實際上,在2022年1月9日,偽裝成Frosties NFT 購買者的被告人Nguyen和Llacuna在Frosties NFT 售罄后數小時內突然放棄了 Frosties NFT 項目,停用了 Frosties 網站,并轉移約 110 萬美元的加密貨幣,從該項目中獲得的收益在他們控制下的各種加密貨幣錢包中進行了多次交易,旨在混淆原始資金來源。從 Frosties 網站截取的屏幕截圖如下所示:

在被捕之前,Nguyen 和 Llacuna 正在宣傳名為“Embers”的第二個 NFT 項目,基于與 Frosties NFT 項目的相似之處,該項目被認為是另一個欺詐計劃,預計將于3月26日前后推出,預計產生約 150 萬美元的加密貨幣收益。從 Embers 網站截取的截圖如下所示:

首例比特幣仲裁案因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被法院撤銷裁決:2018年11月5日,司法部官方微博發出一篇文章,標題為“深圳仲裁填補司法判例空白!確認比特幣具財產屬性受保護”。近日,這起案件有了最新進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該案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了該仲裁裁決。法院認為,仲裁裁決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與人民幣進行折算,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的兌付、交易,與九四公告文件精神不符,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對該裁決予以撤銷。(鏈法)[2021/1/14 16:09:40]

20歲的Ethan Vinh Nguyen 和20歲的Andre Marcus Quiddaoen Llacuna分別被指控犯有一項電信欺詐罪,違反了18U.S.C§1349法案,最高可判處20年有期徒刑;一項共謀洗錢罪,違反了18 U.S.C§1956(h),最高可判處20年有期徒刑。

就目前現狀而言,NFT市場仍處于早期階段,NFT的交易量、市值占比較大的依然是集中在頭像、收藏品、游戲和藝術四個方面。其中,頭像類是交易最為活躍的NFT產品,極具社交屬性的頭像類NFT在市場上表現出的最優流動性,也就意味著NFT仍是一個模因(meme)市場。模因,通俗解釋就是文化基因,它是指文化領域內人與人之間相互模仿、散播開來的思想或主意,并一代一代地相傳下來。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有社交性,有足夠動人的話題和故事,就能夠推動NFT的流動性增強,而一旦沒有話題和關注度,NFT的流動性就會立即下降。

福建首例涉虛擬貨幣案告破:4月14日消息,福建首例涉虛擬貨幣案告破。據悉,2019年9月,莆田市局秀嶼分局網安大隊民警經過4個多月時間的調查取證,成功抓獲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許某航。同日,許某航被機關執行刑事拘留,并于今年2月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據辦案民警介紹,去年3月,莆田男子許某航,通過微信獲取了某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下載鏈接,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該數字貨幣交易平臺上注冊自己的賬戶。在交易過程中,許某航利用系統上的管理漏洞,采取“空手套白狼”的非法手段,套取該平臺大量的USDT(又稱泰達幣,是一種虛擬貨幣)。(中新網)[2020/4/14]

導致這一現狀的原因也很簡單,不同于現實世界的真實資產,NFT處于虛擬世界,并不存在中心擠兌的問題,虛擬世界的人和物沒有中心,是可遷移式的,新的話題和新的模因能夠快速引導用戶的注意力。因此,這也使得善于營銷的項目和團隊就能夠造就流通性強的NFT。

自2021年,為了增強模因性,NFT項目的一個趨勢是開始發行自己的虛擬幣,很多的NFT項目都有了自己的代幣模型,甚至是雙幣模型,這種模型存在兩種實現手段,一種是游戲化,即通過Gamefi來完成,另一種就是所謂的金融化,盡管從NFT的本身屬性來說,證券化和金融化是未來其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如通過Defi加NFT的深度融合,通過將有價值的實物資產NFT化,事實上便完成了實物資產的虛擬化和數據化,數據化的資產又可以通過資本運作的方式將其證券化。但在現階段而言,NFT的模因性和金融化更容易引發市場上涌入大量的違法犯罪分子。

正如上述案件所描述的那樣,一旦編造出足夠有吸引力的故事,加之強大的營銷團隊,通過發行NFT來進行詐騙、洗錢或者非法集資便會成為一條捷徑。

動態 | 法國首例 ICO 獲得監管機構批準: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AMF)在 12 月 19 日發表的一份聲明中批準一家企業進行 ICO,該聲明顯示該 ICO 將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之間進行,同時, AMF 解釋道,PACTE 法律在法國引入了一種可選的簽證制度,允許以加密資產進行融資。這些公共出售的所謂效用代幣,不被視為是金融工具,因此是符合這種可選 ICO 簽證的條件的。根據 AMF 的新聞稿,尋求批準是可選項,這意味著未經過此流程的 ICO 不一定是非法的。此外,該機構表示,批準僅授予 ICO 而非發行人,因此批準并不意味著背書。[2019/12/22]

有部分的境內數字藏品從業者認為,我們從事的是數字藏品鑄造、發行活動,而非NFT。的確,和境外市場相比,當前我國的NFT市場又被稱為數字藏品市場,其更多還是停留在一級市場階段。

2022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三部門協同發布《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從全文來看,三協會的發文并沒有為NFT市場建立一個全新的監管架構,而是將現行的監管規則套用到了NFT市場中。

伴隨著NFT/數字藏品市場的火熱,目前我國NFT業務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可以分為三方面:(1)知識產權侵權風險;(2)投融資過程中觸及到的有違監管政策甚至刑事犯罪的風險;(3)存儲、交易和流轉環節可能侵犯個人隱私及信息的風險。下面我們著重對該三類風險做出分析并給出相關從業者一些合規建議。

目前我國境內的數字藏品主要是基于聯盟鏈,而境外的NFT是基于公鏈發行且通過智能合約進行交易,但兩者所依據的NFT技術協議基本上是類似的。在鑄造過程中項目方就需要的元數據需要經過他人擁有知識產權的授權,一旦未經授權擅自將他人圖片、音視頻等作品記錄在智能合約上生成NFT進行發行,就可能侵犯到他人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等。

動態 | 全國首例司法區塊鏈投票成功舉行:近日,杭州市江干區法院五樓大法庭召開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第一次債權人大會。此次會議的在線投票數據均寫入由中鈔區塊鏈技術研究院自主研發的絡譜區塊鏈登記開放平臺。下個月,湖州德清法院、杭州江干法院等法院陸續有破產重整(清算)案件將召開債權人會議,這些案件都將嘗試結合區塊鏈技術進行創新應用。[2018/9/27]

對此,我們建議:

(1)對于平臺運營方來說,NFT平臺需做好嚴格審核NFT內容及授權的完整性,平臺中需要明確規定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的NFT項目方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2)對于NFT收藏者來說,目前我國各大數字藏品平臺都暫不支持交易、流轉的權利。但隨著知名NFT周邊產品的發布,數字藏品的購買者應規避制作NFT周邊產品的侵權風險,如將數字藏品圖案印到玩具、家局用品等上面就可能構成侵權。

當前,國內存在一些打著NFT的旗號,變相進行非法虛擬貨幣和代幣融資交易,還存在個別NFT平臺與海外公鏈結合,將NFT提到數字錢包再到海外平臺銷售,以達到洗錢目的。《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明確要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從嚴防范非法金融活動風險。第2條第2款更是規定,“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征,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ICO)。”2012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也同樣指出,“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任何交易場所利用其服務與設施,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后發售給投資者,即屬于‘均等份額公開發行’。股份公司股份公開發行適用公司法、證券法相關規定。”《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第2條第4款同樣規定,“不以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NFT發行交易的計價和結算工具。”

(1)盡管NFT和FT的本質都是代幣,但需要嚴防NFT變成FT。根據《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虛擬貨幣相關交易系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境內數字藏品也同樣不得以虛擬貨幣作為定價和結算的工具。

(2)根據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代幣發行融資(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NFT雖然與同質化的虛擬貨幣存在差別,但依據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虛擬貨幣是可以被認為非法吸收資金中的“資金”的,(超鏈接《解讀: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司法解釋》對幣圈的影響》)因此,NFT發行方和交易平臺應當避免ICO及與虛擬幣交易相關行為,如在發行過程中存在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或洗錢等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依然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NFT鑄造、發行、出售等過程中,平臺在進行KYC時不可避免會收集用戶的個人信息,特別是涉及到用戶實名認證的消息等。

(1)平臺在收集個人信息時,應該注意在收集時獲得收集個人信息的合法基礎,以通俗易懂、簡單明了的方式向個人信息主體明示采集規則,如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等,并獲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授權同意。《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4條規定:“基于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故而平臺在收集用戶信息時,應取得購買者的同意。

(2)平臺存儲自身收集的數據,需明確核心數據處理活動有關平臺系統、存儲介質等數據存儲安全要求。與系統支撐運維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有效約束操作行為。同時,也要加強對數據存儲平臺系統接入移動存儲介質的管控,對將數據下載到本地終端的行為進行嚴格審核和日志記錄。根據數據級別明確數據備份操作規程,保障數據的可用性和完整性。

(3)《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2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達到一定數量的,應當制定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承擔專門的保護、監督義務。故而,平臺對于收集到的數據應采取加密等保護措施,在NFT的鑄造、流轉等過程中做好用戶信息合規工作。

鑒于NFT的高溢價性、隱蔽性及其發展初期的模因效應,NFT市場開始逐漸有演化成違法犯罪活動溫床的跡象,如通過發行NFT來進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通過在境外二級市場交易NFT來進行洗錢,轉移非法資金;通過贈與NFT來進行行賄活動等。

對此,國內外都對其加強了監管,警惕其演變為違法犯罪的工具。如我國出臺的三協會公告,2022年4月15日,《經濟日報》也對還公告發表評論《好經不能念歪了》稱,NFT不是行騙的招牌、炒作的噱頭,NFT行業更不能陷入急功近利、“撈一把就走”的歧途。有關部門還應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填補監管空白,為NFT健康發展“排雷”。要以法律法規明確NFT相關活動本質屬性,從定性上將NFT去金融化,并制定準入門檻和行業標準,規范NFT發行、交易、保存等流程。同時積極探索有效的監管方法,嚴厲打擊利用NFT洗錢、非法集資等行為,以規避可能的金融或法律風險。如2022年3月美國新澤西州大會的一項法案禁止公職人員接受NFT或其他虛擬貨幣作為與其角色相關的禮物,以防止賄賂和腐敗的長期規則。故而,NFT從業者還需警惕行業發展中潛在的法律風險,既要關注市場熱潮的動因,也要在潮流中做好充分的合規義務。

本文作者:劉磊律師

法學碩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數字經濟與金融科技法律服務團隊”負責人。獲盈科總部“十佳未來之星”;盈科(上海)“新十年·十青年”代表等榮譽稱號。

專注于從事區塊鏈、虛擬貨幣、數據合規、外貿外匯、第四方支付、反洗錢、移動互聯網等新興領域的法律實務與理論研究工作,代理相關案件共計200余件,為“亞洲數字銀行”“亞太投資銀行”提供過專業法律服務,發表過《論電信網絡詐騙中瑕疵被凍結人的保護》、《司法實務中私人“數字貨幣”屬性的認定困境及對策分析》等學術論文。

兼任甘肅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員、GLG格理集團專家庫成員,曾為“甘肅省律師協會青年領軍人才培訓班”、“海南省涉外法律服務律師人才培養班”、海南大學博士生人工智能課程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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